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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周赞与张学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周赞,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学军,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赞因与被申请人张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学军驾驶的属李春前所有的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晋A55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现金20000元为该申请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张学军驾驶的属李春前所有的晋A55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宏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