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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雪云诉齐永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云,齐永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248号原告:张雪云,女,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永灿,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云诉被告齐永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云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建岭审 判 员  王晓云人民陪审员  赵留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