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乔文海与宫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海,宫万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乔文海。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万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海诉被告宫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文海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乔文海负担。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李乐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馈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