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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乔文海与宫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海,宫万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乔文海。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万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海诉被告宫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文海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乔文海负担。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李乐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馈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