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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4)威执字第32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受理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跃飞和监事陈跃会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宏  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