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6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平×与李×1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李×2,李×1,李×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6978号原告平×,女,1942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维宽,男,1937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琳,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2,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晓敏,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李×1,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云会,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被告李×3,男,1968年9月6日出生。原告平×诉被告李×2、李×1、李×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的委托代理人冯维宽、宋琳,被告李×2及委托代理人周晓敏、被告李×1及委托代理人高云会、被告李×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太好,2013年12月起原告病情加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的诊断证明中认定原告患有糖尿病及多种并发症。原告从2013年12月开始住院治疗至今,被告李×1、李×3未支付任何医药费,大部分费用都是李×2支付的。原告需要资金继续住院治疗,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1、李×3平均负担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的医疗费100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3000元。2、三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3、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保姆费由三被告均摊。4、原告生病由三被告轮流照顾。5、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李×2辩称:在母亲住院期间我已经实际支付5万余元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再让我支付确实没有能力了。同意支付赡养费,同意原告今后的医疗费均摊、同意轮流照顾母亲。被告李×1辨称:我生活条件不好,现在收入每月1000元,而且我认为原告自己有村里的分红钱,可以负担医疗费用。现在原告的配偶,我的继父冯维宽应当尽到配偶的义务,由他支付我母亲的医疗费。每月300元的赡养费过高,我能承受每月50元。我现在能把我母亲从医院接出来,我管,在我家住,没有条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和保姆费等。被告李×3辨称:我的收入有限,现在靠卖菜为生,我认为我的继父应当尽到丈夫的义务,我没有能力支付母亲的医疗费用。我现在还有一个小孩需要照顾,我只能紧着一边,我赡养我母亲的能力有限。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下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年72岁,除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外,无其他收入来源。三被告系原告之子。2013年12月,原告因糖尿病及相关并发症、高血压病(极高危组)等疾病分别在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1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李×2支付部分医疗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医疗费票据共计39483.78元,并表示现仍在住院期间,后期医疗费用已无力支付。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原告要求三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考虑三被告的年龄及收入情况结合原告实际生活需求,对具体的给付数额本院酌情予以处理。关于原告目前因病住院所产生医疗费的分担问题,首先,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及自身状况,确无力单独负担过高的医疗费用,在此情况下,要求子女共同负担医疗费,理由正当,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由原告自行承担一部分,其余由子女分担,较符合公平原则。因被告李×2已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且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李×2再负担此次已产生的医疗费用,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被告李×1、李×3负担的具体数额,本院酌情予以处理。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负担以后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并在原告生病期间轮流照顾,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2、李×1、李×3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平×赡养费二百元。二、被告李×1、李×3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给付原告平×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万三千一百六十一元。三、原告平×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凭正式票据由被告李×2、李×1、李×3均摊。四、被告李×2、李×1、李×3在原告平×生病期间轮流照顾原告平×。五、驳回原告平×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七十元,由被告李×1、李×3各负担二十四元;由被告李×2负担二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