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3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2013-3146江敏红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九林实业有限公司、林爱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敏红,厦门市九林实业有限公司,林爱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敏红。被执行人厦门市九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爱治。被执行人林爱治。申请执行人江敏红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九林实业有限公司、林爱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