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东与李金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李金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李东。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保。委托代理人李景奎,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东与被告李金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茂鹏、被告李金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景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诉称,2012年9月,被告在家建三间二层农村住宅楼一处,被告自备材料,由原告施工,总建筑面积264.45平方米,每平方米施工费185元,工程于2012年底完工,被告给付23000元,还欠25923.23元未付,后经结算被告写张欠条给原告,经多次对咬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施工费25900元。被告李金保辩称,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原告通过亲戚介绍找被告为其建房,口头约定是每平方米185元这是事实,原告只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括水电,并约定一层主体干完支付5千元,二层主体干完支付5千元。而由于被告相信原告两层主体干完后,先后付原告2.8万元,由于原告不守信用,领完2.8万元后,将被告的楼房后期粉刷及水电不管不问,以致楼房抗震柱空心,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被告不得不花钱找人砸掉重新浇注,被告多次找原告前来继续施工,原告得到2.8万元,既不接电话也不前来粉刷,造成被告另找他人对两层内外粉刷,浇注抗震度,另找他人完成水电工程。额外支付19588元,对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额外支付19588元,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实起诉,判令原告返还19588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建三间二层住宅楼,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施工费185元,施工包括内外墙粉刷和水电安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好后,原告组织施工。2012年年底,房屋主体完工。2013年1月30日,原被告书面结算,结算内容如下:“今有李金宝家建房10.25×12.70×2×185=48164收甲方28000元整下欠5000元收款人:李东2013.1.30。”再查明,原告在房屋主体施工完后停止了施工。被告找案外人李其兵对房屋内外墙粉涮,支付李其兵施工费用14910元,此外被告找案外人赵大伟为房屋水电安装,房屋共计241.9元平方米,每平方米安装费9元,被告支付赵大伟水电安装费2177元。2014年春节前,原告入住涉案房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提供书面结算单、案外人李其兵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建房,原告也实际施工,完成房屋的主体工程,被告现已入住涉案房屋,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经原被告书面结算涉案工程款共计48164元,被告已付28000元。另外,因内外墙粉刷和水电安装属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工程范围,因此对于被告另找他人完成上述工程的人工费用14910元和2177元,应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除。因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307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东工程款3077元。二、驳回原告李东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负担394元,被告负担54元(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