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兰执他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解志良、张令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解志良,张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他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鲁海峰,行长。被执行人解志良,居民。被执行人张令友,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05年9月27日作出的(2005)临罗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执指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第、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解志良、张令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数额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闪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