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沂南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正月份,被告借用原告现金3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某某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属实,我借款后先给他人应急使用了,等他人归还给我后,被我个人盖猪圈使用了,我争取在5月19日前付款,如逾期不付,由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正月份,被告黄某某借用原告现金3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及本院庭审调查材料所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款3000元未付,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玉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庆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