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高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高民初字第76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员 董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