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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高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高民初字第76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员  董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