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商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陆美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陆美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01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陆美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陆美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以被告陆美丹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章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