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定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密才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才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舟定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密才丁。曾因赌博于2005年3月10日被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良平、焦海天。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4)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密才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密才丁及辩护人王良平、焦海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密才丁酒后驾驶浙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舟山市定海区321省道由北往南行驶,19时许,在途经321省道茅岭福利院地段时,与同向正常行走的行人王某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密才丁驾车逃离现场。同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密才丁抓获。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认定,密才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王某丙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密才丁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密才丁供述和辩解、证人路某等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视频、户籍证明、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密才丁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密才丁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被告人密才丁辩解,因其喝过酒后,在事故发生时其没有意识到是否撞到他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否摔倒。辩护人辩称:不能认定被告人密才丁有逃逸情节。因被告人密才丁亲属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密才丁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密才丁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密才丁酒后驾驶浙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舟山市定海区321省道由北往南行驶,19时许,在途经321省道茅岭福利院地段时,与同向正常行走的行人王某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密才丁驾车逃离现场。同月18日,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民警在舟山市定海区西山路8号将被告人密才丁抓获。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对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分析后认定,密才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车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细,盲目行驶,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认定密才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丙无责任。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王某丙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密才丁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9816.42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2月17日19时12分许,其驾车经过福利院公交站牌附近,看见路的左边有辆电瓶车倒在地上,电瓶车旁边有个男的躺在地上;路边的白色轿车车头旁还有个男的躺着,被一个女的抱着。后其和包晶豪、刘某又到现场看了一下,发现电瓶车旁的男子已经起来了,白色轿车车头旁那个男的还被女的抱着。其开车到西山下大转盘转弯又开回来,经过现场时发现只有躺在地上的男子,另外的一男一女不见,于是刘某就报警了。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17日晚,其和包晶豪坐陈某甲驾驶的汽车来到福利院公交站牌附近,其看到公交站牌边有一辆轿车停着,轿车旁有个女的抱着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躺在地上。轿车前面一、二米地方,有个男的站着,那个男的旁边有辆二轮的车子。其所乘的汽车在西山下掉了个头,再次经过事故现场时,看见那二轮车及一男一女已不在了,只剩下躺着的男子,其就报警了。3、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17日19时26分许,其经过福利院旁的公交站牌时,看到对面有个人躺着,其就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过几分钟120也来了,并将伤者送到医院。事故现场还有碎片。4、证人薛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17日晚,其驾车经过福利院公交站牌地段时,看到一辆电瓶车样的车子头朝定海向左侧倒着,旁边一个男子站着,接着其通过反光镜发现公交车站南侧停着一辆白色轿车,车头处有个人站着,其分不清是男是女,那个人接着蹲下去,这时其发现地面上还有一个人躺着。站着的男子是面朝西的,好象是在看躺在地上的那个人。那天下着小雨,路面有些潮湿的。5、证人路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被害人王某丙的妻子。2014年2月17日晚,其和王某丙沿着茅岭路由北往南走,到一个公交站牌附近,王某丙突然被一辆摩托车样子的车子撞倒了,王某丙倒地后就不会动了,那辆摩托车样子的车子也倒地了,驾驶员密才丁也摔倒了。其就去扶王某丙,这时密才丁爬起来要走,于是其就放下王某丙,对密才丁说:“你不要走,是你把我老公撞倒的。”其看到车子的后牌号是黄色的,最后四个号码为9255。其看好后就去扶王某丙,当其扶起王某丙时,密才丁就驾车向道路南边逃跑了。密才丁脸上都是血,也没有看到密才丁戴着头盔。6、证人庄某证言、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庄某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证明,2014年2月17日晚,庄某将其所有的浙L×××××号轿车停放在福利院公交站牌旁。7、证人张某甲、傅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17日晚,密才丁在定海区盐仓街道青荷家苑傅某家喝喜酒,晚饭时喝过红酒。当时密才丁脸上没有伤势。喝酒后密才丁开摩托车离开的。8、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其是密才丁的妻子。2014年2月17日17时许,密才丁到密前妻哥哥家喝喜酒。19时30分许,其接到密才丁电话称,密在回家的路上被一个女的拉着不让走,那个女的硬说他撞到她老公。其就问密,是否跟别人撞了。密说,没有跟人家撞到过。其因不放心,后就骑摩托车向盐仓街道青荷家苑方向开,在茅岭自来水厂上去一点的地方,看到其左手边有救护车和警车停着,伤者被抬上救护车了。其问路人,伤者怎么样,他们说不知道。其开车回店后十多分钟,密才丁开摩托车回来了。其看到密才丁脸上有擦伤。其问密怎么了?密说,其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摩托车也没有摔倒过,摩托车也没有跟别人撞到过。密才丁回家后,其感觉密才丁不像酒喝多的样子,挺正常的。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和密才丁是朋友关系。2014年2月17日19时40分许,密才丁到其家中,其看到密才丁左脸部受伤并有血迹,就拿毛巾给密擦血,并拿了酒精棉花给密消毒伤口。当其问原因时,密才丁对其说,晚上其在茅岭那边吃晚饭,吃完晚饭后开摩托车在茅岭顶上摔倒了,摔倒的同时旁边还有一男一女,男的躺在地上,女的叫密才丁不要走。其又问密,你有没有撞到人。密说自己也没有摔倒过,具体怎么回事也不清楚。其又问密,没有摔倒过脸上伤怎么来的,密没有回答。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提取笔录、痕迹说明证明,事发路段地面遗留一条长为7.2米的挫划痕;在挫划痕起始点1米处有一塑料碎片;浙L×××××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面板处有丝状划痕;右侧面板有划痕;右侧底部有破裂且与现场遗留的碎片相吻合;左侧保险杠有刮擦痕迹;被告人密才丁左侧面部及左侧大腿根部有擦伤痕;被害人王某丙右鞋底前段有明显的受力磨损痕迹。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公安机关扣留了浙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密才丁机动车驾驶证。12、证人张某乙证言、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浙L×××××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张某乙;是密才丁以张某乙名义购买的。13、被告人密才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密才丁持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基本身份情况。14、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证明,将浙L×××××客车车载监控的2014年2月17日18时46分01秒至19时35分50秒视频、2014年2月17日19时00分至19时14分茅岭治安监控视频、2014年2月17日19时02分25秒至19时10分55秒329国道与茅叉线路口监控视频制作成光盘。15、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舟山暂住人口详情证明,死者王某丙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16、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被害人王某丙已死亡。17、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被告人密才丁与陈某乙案发当晚的通话情况。18、查获经过证明,2014年2月17日19时25分许,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通过案发现场痕迹勘查,周围群众的走访,案发地周边的视频监控研判分析,最终确定嫌疑车辆为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2014年2月18日晚21时,在定海区西山路8号将肇事后逃逸的驾驶员密才丁抓获归案,并扣留肇事的浙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9、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的浙L×××××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制动、转向性能符合国家标准。20、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王某丙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21、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王某丙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成分。2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密才丁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丙无责任。2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相关鉴定意见均已通知双方当事人。2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人王某乙证言、谅解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赔偿款人民币469816.42元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密才丁的行为表示了谅解。2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密才丁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天。26、110案件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报警时间是2014年2月17日19时25分。27、视频资料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后,事发地段附近的车辆通行情况。28、被告人密才丁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2月18日21时被传唤到交警大队的。2014年2月17日19时许,其在青荷家苑小区喝过大半瓶红酒后,就驾驶浙L×××××号二轮摩托车回西山路8号店里睡觉。当其开摩托车到茅岭路自来水厂那个下坡地方的时候,其摩托车摔倒了,等其扶起车子准备离开时,一个女的过来拉着其跟其说,不能走,把她老公撞倒了怎么可以走。其说其不知道。其回头一看,看到一个男的躺在地上,旁边还有一辆白色的轿车。其叫女的快把男的扶起来,那个女的去抱那个男的。于是其打电话给其老婆陈某乙,说自己喝醉酒开车摔倒了,其老婆在电话里骂了其一顿,其就开车走了。其开车到王某甲家里,当时有人在王家搓麻将,其就在外面一间待着。当时其脸部受伤了,王帮其擦点酒精。后其开车到西山路并将车子停在店门口,后其老婆将车子推到西山路小区内。其当时只知道自己摔倒,倒地的男子怎么受伤其不清楚。再说自己酒喝多开车出事不好,怕被处罚,所以就开车走掉了。其当时没有想过要报警。其对王某甲只说过自己酒喝多了开车摔倒了。浙L×××××号二轮摩托车是其自己买的,登记在张某乙名下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后,被告人密才丁辩解,因其喝过酒,在事故发生时其没有意识到是否撞到他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否摔倒。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后认为,证人徐某证言证明,现场有个男的脸部受伤。证人薛某证言证明,其看到现场还有一个站着的男子,好象是在看躺在地上的人。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其接到其老公密才丁的电话称,在路上有个女的拉住密才丁,不让密才丁离开。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听密才丁讲,密才丁在茅岭顶上摔倒了,有个女的不让密走,并要报警;密才丁脸部受伤。证人路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密才丁将其老公王某丙撞倒后逃离现场。综合分析上述证据,被告人密才丁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后,在现场发生过摔倒,并导致脸部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密才丁不可能没有意识到其撞到过他人及其本人摔倒在地,被告人密才丁的上述辩解不符合本案事实,亦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且来源合法,应予以有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才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密才丁有逃逸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本案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密才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意识到其驾驶的摩托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密才丁亲属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密才丁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密才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密才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文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人民陪审员  雷方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