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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电白县旭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叶日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电白县旭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叶日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电白县旭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电白县林头镇大群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昆霖,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日球。申请执行人电白县旭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日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岀的(2013)电法民初二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日球应向申请执行人电白县旭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电法执字第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朱文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