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那执裁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被执行人翟彩英、吴光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翟彩英,吴光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那执裁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那坡县城厢镇镇玉街25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翟彩英,农民。被执行人吴光能,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被执行人翟彩英、吴光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向被执行人翟彩英、吴光能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组织双方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那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那执字第101号案以和解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隆 兵执行员 农肯超执行员 凌建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绍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