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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路胜新与王亚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胜新,王亚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路胜新,村民。被告王亚峰,职工。原告路胜新诉被告路胜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丽霞负担。审判员  张洪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