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程宗敏与合肥华虎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1-47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宗敏,合肥华虎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程宗敏,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方超,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华虎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孙丙峰,董事长。原告程宗敏与被告合肥华虎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虎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巩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荣、人民陪审员陆云成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宗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虎劳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宗敏诉称:2007年6月23日,华虎劳务公司与程宗敏个体经营的宗敏钢模出租经营部签订《宗敏钢模出租经营部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从2007年6月始,后双方一直保持租赁关系。截止2011年2月份,华虎劳务公司累计拖欠租金8万元整。经多次催要,华虎劳务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并承诺于2011年12月底付清全部欠款。时至今日,华虎劳务公司仍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宗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华虎劳务公司偿还程宗敏欠款8万元及利息9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1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3年12月3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虎劳务公司负担。华虎劳务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程宗敏系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宗敏钢模出租经营部业主。2007年6月23日,华虎劳务公司与淮南市田区宗敏钢模出租经营部签订租赁合同,程宗敏作为甲方代表在租赁合同中签字。双方约定租赁期自2007年6月开始,钢管每天每米租金九厘,扣件每天每只六厘。2011年2月22日,华虎劳务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记载:“合肥华虎劳务公司租淮南市四区宗敏钢模租赁站钢管,租金下欠捌万元整(¥80000),于2011年12月底付清”。2013年12月30日,程宗敏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程宗敏提交的本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宗敏钢模出租经营部租赁合同、证明,以及程宗敏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合肥华虎劳务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合肥华虎劳务公司尚欠租金8万元。合肥华虎劳务公司承诺于2011年12月底付清该笔租金,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程宗敏要求合肥华虎劳务公司偿还租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截至起诉之日,程宗敏主张利息9600元。由于未超出以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本院对程宗敏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华虎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宗敏租金8万元及利息960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3年12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驳回原告程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40元,由合肥华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巩 平人民审判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