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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朱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9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义。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庆和,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义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义及辩护人张庆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朱义伙同罗某、周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抢劫,三人驾驶助力车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白莲村前溪路1号被害人白某经营的五洲便利店内,以持木板威胁被害人白某的方式强行劫取店内“老虎机”一台。随后,被告人朱义伙同罗某、周某驾车逃离现场。该被抢“老虎机”内有人民币100余元。2、2013年12月12日13时左右,被告人朱义伙同罗某、周某经事先预谋抢劫,三人驾驶助力车窜至瑞安市陶山镇桐浦蒲东村被害人董某经营的小店内,以持台球棒威胁的方式劫取店内“老虎机”一台。随后被告人朱义伙同罗某、周某驾车逃离现场。该被抢“老虎机”内有人民币100余元。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朱义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梅屿街道景德顺网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害人董某店内被抢劫的“老虎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董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义在本案中作用积极,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