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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曹玉龙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联阜石路5标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龙,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联阜石路5标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曹玉龙,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鑫峰,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联阜石路5标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