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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包增英与张延国、马吉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增英,张延国,马吉俊,张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包增英,农民。被告张延国,农民。被告马吉俊,农民,系被告张延国之妻。被告张凯,农民,系被告张延国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增英诉被告张延国、马吉俊、张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增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增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焦玉生人民陪审员  刘承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宝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