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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与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740号原告: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负责人:邵小文。委托代理人:焦燕燕。被告: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与被告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应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