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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2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陈彩霞与王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霞,王成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七民初字第20171号原告陈彩霞,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成功,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霞诉被告王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彩霞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