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民初字第2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陈彩霞与王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霞,王成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七民初字第20171号原告陈彩霞,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成功,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霞诉被告王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彩霞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