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茂翔、鲁春玲、王喜、张彩霞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张彩霞,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09号房6申请执行人王茂翔,男,2006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理人鲁春玲,女,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茂翔母亲。申请执行人王喜,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彩霞,女,1956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责人左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茂翔、鲁春玲、王喜、张彩霞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