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45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树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15日生育一女李某甲,2012年11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被告性格粗暴,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加之被告从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3年12月10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双方现已无和好可能。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一女李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时止;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被告虽因酒后殴打过原告几次,但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若同意由被告抚养孩子李某甲,则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王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及李某甲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结婚证二本,欲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三、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本院采信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同居,于2010年9月15日生育一女李某甲,2012年11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0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查明,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原告若同意由被告抚养孩子李某甲,则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若由被告抚养孩子李某甲则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被告现服刑于云南省昭通监狱,无抚养条件,故本院认为孩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负担抚养费为宜。至于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本院将根据孩子李某甲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状况,并结合本案的实际予以酌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所生一女李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李某甲抚养费200元,该抚养费付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树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开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