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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2013年5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彬,系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3)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孙某乙、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鲁格、侯某、王某,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胡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10时48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42省道124公里710米路段处,跨道路中心线与由南向北侯某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侯某及冀G×××××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孙某某、王某、何某某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马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王某、何某某和侯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及时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处理事故,并向接警后到案发现场处理的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如实交代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被告人马某和其所有冀J×××××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田某、孙某乙、孙某丙、武某某经济损失51.8万元除去在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赔偿的1.8万元外,再给付50万元;赔偿何某某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在内一切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除去在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给付的2万元外,再给付48万元;赔偿侯某含医疗费、车辆修复费、提车费、误工费等在内一切经济损失计45000元;赔偿王某误工费等5000元。款已履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侯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张北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张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张北县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者孙某某的户籍证明,何某某的医药费票据及费用清单、病历,侯某的医药费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及时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处理事故,并向接警后到案发现场处理的交通民警如实交代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积极尽力赔偿了本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立军人民陪审员  吕好武人民陪审员  王效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焕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5、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