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广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李秋颖与李文奇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秋,李文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广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李颖秋,男,1951年9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文奇,男,1949年6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李颖秋诉被告李文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颖秋诉称,被告往原告的承包地倾倒垃圾,致使原告无法耕种,现在垃圾每天都在增高,故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诉求案由为排除妨害,但争议的焦点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行政部门处理,本案在经营权存在争议情况下,要求排除妨害,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颖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