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5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海梅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梅,深圳市嘉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京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5月24日的工资78793.85元、2012年年底双薪12500元及律师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总额为19万元[含(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全部债务],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支付3万元,余款分十期,每期从2014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1.6万元,全部款项付至申请执行人在光大银行622659xxxxx43940账户;二、本案执行费1344.4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4年5月20日支付,付至福田法院执行款账户;三、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协议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福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并申请强制执行(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按照判决书计算本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债务履行期限进行了重新约定,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张伟刚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