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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朱XX与黄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黄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朱XX,女,1975年7月2日生。被告黄X,男,1972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秀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