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朱XX与黄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黄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朱XX,女,1975年7月2日生。被告黄X,男,1972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秀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