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周梓杰与黄志艺、周丽梅民间借贷纠纷(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3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梓杰,黄志艺,周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32号原告周梓杰,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邱培杰、黎敏,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周丽梅,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梓杰诉被告黄志艺、周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梓杰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梓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梓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周梓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斯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