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孙世芳诉齐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芳,齐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孙世芳,女,汉族,1971年3月1日生,住阜平县阜平镇色岭口村安子岭。被执行人齐树军,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西关大街。孙世芳诉齐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树军人民币103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保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