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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审 判 员  海光科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