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审 判 员 海光科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