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宋宗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宗成,丛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宋宗成,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丛东,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2)威环民初字第29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4665元,其中5395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0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