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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颜正林与南京夏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正林,南京夏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657号原告颜正林,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夏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迎山村299号。法定代表人胡本保,南京夏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正林与被告南京夏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遂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夏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正林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夏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正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仇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