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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民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新文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新文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青山民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武汉新文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1街1门17号。法定代表人李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芬,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武汉新文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3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4年3月23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汉新文瑞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交行青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100051/2361769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3,731.21元,出票人全称为中冶南方(武汉)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汉欧瑞克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20日、付款行全称为交行青山支行)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新文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袁少稳审判员  付 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