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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邱珍明与张志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珍明,张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190号申请人邱珍明(又名邱振明),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志峰,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申请邱珍明与被申请人张志峰因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志峰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志峰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