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烟台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天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天筑建设有限公司,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烟台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新桥广场508号。法定代表人岳世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顶良、胡广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于淑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烟台天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海里3号。法定代表人沈祖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鲁峰居民区。法定代表人曲兴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天筑建设有限公司、烟台馨逸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4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庞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