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民立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汇鑫钢铁有限公司、高文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汇鑫钢铁有限公司,高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立保字第6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代表人林向阳。委托代理人XX中。被申请人唐山市汇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东。法定代表人高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高文军。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汇鑫钢铁有限公司、高文军价值22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其存款准备金账户(114200170)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唐山市汇鑫钢铁有限公司、高文军价值22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