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惠法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严俊安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俊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惠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俊安,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俊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俊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严俊安拿5元钱叫其妻舅被害人严×武买香烟,严×武接过钱后走了几步就将钱扔在地上拒绝买香烟。严俊安见状十分生气,用手揪住严×武的衣服将其拉走进行殴打,致严×武死亡。经揭阳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严×武系钝性外力作用使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后,被告人严俊安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86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作案现场照片,鉴定书,书证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严俊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俊安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应予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俊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严俊安拿5元钱叫其妻舅被害人严×武买香烟,严×武接过钱后走了几步就将钱扔在地上拒绝买香烟。严俊安见状十分生气,用手揪住严×武的衣服将其拉走进行殴打,严×武被打后倒在本村的“庭文祖祠”门前。一会儿后,严俊安发现严×武面色苍白,情况不妙,遂将严×武抱到其岳父严×安的家放在眠床上,并叫来同村医生严某年进行医治。严×年说严×武已经死亡,无法医治,叫严俊安将情况告诉其岳父严×安。于是,严俊安驾驶摩托车往隆江镇后吉村找到严×安。严×安得知此事后回家发现严×武的背部、手腕、脸部等多处伤痕,遂于次日上午7时许向村干部报案,村干部即向惠来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严俊安则畏罪潜逃,至2013年12月26日在福建省漳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揭阳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严×武系钝性外力作用使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后,被告人严俊安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86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被告人严俊安的经过情况。公安机关证实2013年12月26日下午,漳州市公安局蓝田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协同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漳州市芗城区市美村抓获被告人严俊安。2.证人严×明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17日接到村民反映说严俊安打死其妻舅严×武,后他向派出所报案经过情况。3.证人严某城的证言。严证实2005年11月16日上午11时许,他与严×武从幼儿园放学回家,途径该村“大池头”巷前时,遇到严×武的大姐夫,严×武的大姐夫拿5元钱叫严×武购买1包香烟,严×武接过钱后走了几步就将钱扔在地上,严×武的大姐夫用手揪住严×武的衣服往大池尾拉去。第二天听说严×武被其大姐夫打死。他证实严×武在此之前没有被他人殴打过,也没有摔伤过,他与严×武天天有上学。4.证人严×安的证言。严证实2005年11月16日上午11时多,严俊安找到他说拿了5元钱叫严×武买香烟,严×武将钱扔在地上。其打了严×武两巴掌,严×武人晕晕的,被其抱到他家放在眠床上,他听后与严俊安一起回到家,见严×武已经死亡。5.证人严×美的证言。严证实听严俊安说有打严×武两巴掌一事。6.证人严×、严×星、郑×香、田×发、林×的证言。他们均证实听说严俊安打死严×武一事,但他们都没有看到。7.证人严×年证言。严证实2005年11月16日上午12时许,严俊安叫他去看其妻舅严×武,他到后见严×武瞳孔扩散,没有呼吸,已经死亡,无法医治,遂叫严俊安必须将情况告诉其岳父严×安。8.证人吴×梅证言。吴证实严×武在她开办的幼儿园读书,严×武在被人打死前,在幼儿园没有被人打伤过。9.作案现场及被害人的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10.作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11.揭阳市公安局揭市公刑技(法尸检)(2005)第25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经鉴定:被害人严×武系钝性外力作用使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2.调解协议书、收据、恳求信。被告人严俊安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86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向公安机关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13.被告人严俊安户籍证明。14.被告人严俊安的供述。严供述2005年11月16日上午11时许,他在村“大池头”遇到严×武,他拿5元钱叫严×武帮其购买1包香烟,严×武接过钱后走了几步就将钱扔在地上拒绝帮他购买香烟。他生气,打了严×武一耳光。一会儿后,他发现严×武面色苍白,情况不妙,遂将严×武抱到其岳父严×安住宅的眠床上。后驾驶摩托车往隆江镇后吉村找到在该村打工的严×安回家,回家后见到严×武不行了,有邻居叫来同村医生“阿年”来医治。“阿年”到后说已经死亡,无法医治。后陆续有严×安的其他亲威赶来,有人要打他,他就先离开严×安的家,找地方躲起来,第二天听到严×安去报警,他逃到福建漳州市。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俊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严俊安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的建议及被告人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俊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平杰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陈锦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春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