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0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莲芬与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莲芬,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690号原告王莲芬。被告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委托代理人朱莉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莲芬与被告苏州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莲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王莲芬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