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莫桂友与刘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桂友,刘建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莫桂友,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安县。被告刘建财,又名刘建才,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桂友诉被告刘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桂友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桂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桂友撤回对被告刘建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桂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