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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240号原告:李XX,女,被告:李XX,男,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李XX于2014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士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