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杜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2672号罪犯杜浪,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达达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杜浪盗窃财物金额69281.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78分。另查明,罪犯杜浪被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杜浪盗窃财物金额69281.65元尚未履行。四川省达县江陵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