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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149号原告:张某,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女,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