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刘宗楠与王晶、李佳鑫、孙玉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楠,王晶,李佳鑫,孙玉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宗楠。被告王晶。被告李佳鑫。法定代理人王晶。被告孙玉珍。原告刘宗楠诉被告王晶、李佳鑫、孙玉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宗楠,被告王晶、李佳鑫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宗楠诉称,2008年12月,李忠(王晶丈夫,已去世)将其个人所有的长房权证小私字第2007006**号楼房卖给原告,原告分数次将房款付清,房屋所有权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李忠于2014年2月突然去世。请求依法确认长房权证小私字第2007006**号楼房为原告所有。被告王晶、李佳鑫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在李忠去世前,原告尚欠房款2万元。在李忠去世后,原告付清了房款,并拿出4.7万元帮助将公积金贷款还清了,房产证已交给原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玉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6日,原告刘宗楠与李忠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李忠将其位于长海县小长山乡大连江住宅小区5号4层4号楼房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刘宗楠,房款分期交付,在房款付清时,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2014年2月13日,被告王晶的丈夫李忠意外死亡,原告尚欠购房款2万元未付。后经原告与被告方协商,原告刘宗楠付清了所欠房款2万元,又代被告偿还了公积金贷款4.7万元,原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并表示自愿帮助被告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向被告追偿。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各一份,被告提供的居民死亡登记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仍登记在李忠名下,但在原告刘宗楠与李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已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李忠交付了涉案房屋,原告已付清了全部房款,且被告方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无异议,三被告对涉案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大连江住宅小区5号4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小私字第2007006**号)归原告刘宗楠所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160元,由原告刘宗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宏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