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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辉,代宝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庞建辉,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601220920,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金色家园108楼2门1702号。被告:代宝来,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006272734,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京华道北范新东庄2条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建辉与被告代宝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建辉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庞建辉负担。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