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徐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95号罪犯徐菊,原,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潼法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建议称,罪犯徐菊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菊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