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东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徐东宁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309号原告: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秀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凯,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被告:徐东宁,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东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袁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