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大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大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449号罪犯徐大伟,男。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杨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徐大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18日被投入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徐大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