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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原告罗某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国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