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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黄晓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黄晓岑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525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委托代理人姚红艳。被告黄晓岑,女,1990年0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1506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庞芸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