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光涛、李峰、李光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涛,李峰,李光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合义,该社大田集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光涛。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李光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光涛、李峰、李光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商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朝臣 来源:百度“”